关于印发《陕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6-19
来源:省公路局养护处

各设区市交通局:
《陕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已经省局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建议意见及时反馈。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陕西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养护机械设备管理,提高机械设备的完好率与使用效率,推进养护机械化进程。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筑养路机械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机械设备(以下简称“机械”),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用公路养护经费、自有资金、更改资金及其它国有资金购置的单台价值2000元(含)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专用机械,包括日常养护机械、路面养护维修机械、路基养护维修机械、抢险及设施维修机械、检测及其它机械。
第三条 机械管理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一系列技术、经济等措施,对机械的规划、计划、选购、安装、调试、使用、保养、修理、改造、更新及报废全过程实施综合管理,以获得机械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能最高、社会效益最大的目标。
第四条 机械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公路局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机械管理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颁发的管理制度,制定和修订公路机械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和执行;编制公路养护机械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装备标准;引导全省关键养护机械的选型;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机械报废工作;推广使用新机械、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发展养护生产机械化、 专业化新格局;组织国内、外养护机械新技术的信息交流;推广运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市公路管理局职责:落实上级部门颁发的养护机械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和考核检查办法;汇总并编制养护机械发展规划及年度机械购置计划;负责机械的选型、购置、验收、调配、报废管理,建立机械技术档案;审批县公路管理段申报的养护机械保养、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方案;指导检查机械安全管理及考核工作;组织机械管理、使用、保养、维修人员技术培训;加快新机械、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养护生产上的应用。
县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及公路管理局所属站、厂、队、处、公司等,下同)职责:落实市局颁发的养护机械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编制年度养护机械申购计划;编制年度养护机械保养、修理、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合理调度、正确使用、维修机械并组织检查评比;编制报废机械的申请报告;建立机械技术档案和各种统计报表;组织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的业务培训;协助财务人员搞好单机(车)考核。
第五条 机械管理必须贯彻“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的方针,坚持“技术管理和经济管理相结合”、“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做到合理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安全经济运行。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六条 基础管理工作包括各项制度的制定,机械购置计划的编制,机械选型、购置、安装调试、调拨、编号,技术档案的管理,统计报表的建立,为机械的使用提供技术和制度保障。
第七条  机械管理由三级组成,省公路局为一级管理机构,市公路管理局为二级管理机构,县公路段为三级管理机构。
第八条  管理人员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置各级机械管理机构或管理岗位,负责本单位的机械管理工作。各级机械管理人员由专业技术干部或经过机务培训的同志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机械的购置计划、选型购置
1.机械购置计划按照国家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符合生产实际需要和单位技术力量相适应的原则,以提高机械化养护水平为目的进行编制。
2.三级管理单位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局申报下年度机械购置计划,市公路局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后,确定购置计划报备省公路局。
3.机械购置由市公路管理局集中招标采购。
第十条 机械的验收
验收机械由二级管理机构归口组织,养护、计划、财务、纪检等部门参加,验收应严格依据订货合同。验收内容包括:
1.合同核对。依据订货合同核对发票、货运单、机械型号和价格, 核实接收机械与货运单是否相符,检查包装箱完整情况,件数是否符合。
2.机械的技术检验
(1)外部检验。检查机械各种仪表、外观有无损坏和短缺。
(2)空运转检验。检查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各部有无渗漏,电气、运动部件异常声响等情况。
(3)带负荷检验。测定机械技术性能和各项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合。
3.检验过程要做详细记录,发现问题由验收组织部门向供货单位或生产厂家交涉,要求更换或索赔。验收合格后,填写机械点验收单。
第十一条  统一编号
凡属固定资产的机械,均由市级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编号。
第十二条  机械的调拨
1.市公路局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各养护单位养护里程、辖养公路等级、养护生产需求及现有养护机械状况等因素,提出分配、调拨方案,经主管领导审定或会议决定后办理调拨手续,填写机械调拨单。
2.各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外调、交换、转让所属单位的养护机械。
3.调拨的机械应保持完整和良好的技术状况,随机备件、附件、专用工具、机械点验收单、技术档案等一并移交。
第十三条  技术档案
技术档案由点验收单和调拨单生成,包括以下内容:
1.机械档案。记载机械数量、厂牌、规格型号、性能、外型尺寸、原值等。三级管理部门逐台建立并报备市局。
2.技术文书。包括原厂技术资料、说明书、零件目录、图纸及使用、维护过程中的有关技术资料。由使用部门保管与使用。
第十四条  机械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1.用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保洁及除雪、防汛保畅的专用机械免提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
2.养护单位其它机械折旧费提取比例,大型机械为原值的14.4%/年,小型机械为原值的9.6%/年。大修理基金提取比例为机械原值4.8%/年。
3.机械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由市公路局机械部门计提,财务部门列转至各使用单位计帐。二项基金由市局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机械的租赁
暂时不使用的养护机械可通过出租方式提高其利用率。县段向市公路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全市范围内专项安排使用。
机械租赁应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工作的地点和期限。费用标准以台班费为基准,进行市场询价确定费用标准。
求租机械以内部机械为主,按照上述程序进行。
机械租赁要建立专门账户,由市公路局统一管理。租赁收入主要用于机械更新和求租机械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机械考核
三级管理机构应建立以单机、单车(班组)核算为基础的机械考核体系,对机械使用管理过程中的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考核项目应全面、真实,考核内容应公开、公正。考核结果要与操作人员的劳动报酬挂钩。
机械考核按照单机、单车完成的实物工程量折算台班数量,计算出月收入、支出及盈余的过程。支出部分包括操作人员的工资及补助、燃料和润滑油消耗、差旅费、外出工作期间住宿费、折旧费、保险费、大修计提费、保养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机械的技术改造
在用机械未达到报废年限且通过修理达不到原机技术性能,可申请进行技术改造。技术改造要根据养护机械的实际情况,按照技术合理、性能提高的原则,经技术、经济论证后,由三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局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统计报表
应按照省局规范化管理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报。统计报表做到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并按规定的时间逐级上报。
第十九条  机械的报废
1.由县段管理、技术、操作人员组成的报废小组对拟报废的机械进行技术鉴定,核实使用年限与残值,填写机械报废申请单。
2.机械报废的条件有:淘汰机型,性能低劣,主要部件残缺,失去修复价值者;因意外事故(烧毁、水患、碰撞、翻车等),主要总成部件或主机损坏严重,无法修复者;骨架或主要基础件严重锈蚀、断裂;总成部件磨损严重,修理费用过高,无修复价值;设计不合理,结构性能有严重缺陷,能源消耗过高;折旧基金提完;使用年限已到,已无使用和修复价值等。
3.拟报废的机械,按现行的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省公路局相关规定的报废权限逐级申报及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机械经省公路局报省交通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原值、含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机械由省公路局审批,并报省交通厅备案。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机械由各市交通局制定具体办法实施并报省公路局备案。
4.机械报废经批准后,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和档案的管理工作。已批准报废的机械,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处理。未经批准的机械,不得处理、变卖。
第二十条 机械的检查制度
各市公路局要结合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合理可行的机械检查制度,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机械的完好率、利用率、技术状况合格率、机械考核情况、为养护生产服务情况等,加强机械的日常管理工作。县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市局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机械管理人员应根据机械技术性能、使用范围进行合理选用,严格落实使用责任制。按照机械的技术规范和维修保养要求,做好机械的定期检查、维修和日常保养工作,实现机械效率和效益的最大化。
第二十二条 大中型机械和轮式机械,应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操作规程、定保养细则、定期检查校准的工作要求,并实行机长负责制。公用机械实行班组长负责制。多班作业的机械,实行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凡投入使用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技术条件:
1.外观整洁、装备齐全,各部连接紧固安全可靠。
2.动力性能良好,运转正常。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燃、润料消耗正常。
3.运转机构及工作装置,符合技术要求。安全部件可靠,防护装置和电气设备齐全可靠。
4.燃、润料及工作介质按规定选用,并保持清洁。
5.各种记录及时准确,技术资料齐全。
第二十四条 机械的检验和走合期规定:
1.新机械和经过大修的机械,在使用初期必须进行走合。
2.经过大修、改造的机械,在使用前要进行检验和试运转,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3、检验、试运转后,填写运转记录,并做好归档保存工作。
第二十五条 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机械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
2.认真作好例保工作,使机械经常处于完好、整洁的状况。
3.服从调度,听从指挥,提高服务质量。
4.钻研技术,熟练操作。懂原理、懂构造、懂性能、懂用途。会操作、会保养、会排除故障。
第二十六条 机械的调度
机械实行统一与分级调度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养护生产需要,省局管理部门有权统一调度各市局的机械。市级管理部门有权统一调度各县段的机械。各县段的机械由管理部门负责调度。

第四章 保养与修理

第二十七条 机械的保养、修理应遵循“养修并重、预防为主”的方针。做到定期保养、计划修理。积极采用现代故障诊断和状态技术,逐步实现以状态监测为基础的预防性维修制度。县段应根据机械状况和下年度主要生产任务的预测,每年11月底前编制出下年度机械保养、修理计划,报市管理部门审批后,严格按计划执行,适时安排保养和修理。
第二十八条 保养的分类
日常保养:操作人员或机长于每班作业开工前、工作中、停工后对机械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润滑、紧固、防腐和整洁等工作。
一级保养:操作人员或机长,在机械累计运行一个月左右所进行的以检查、润滑、紧固为中心,消除机械在运行过程隐患的作业。
二级保养: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累计运行到二级保养期后,由修理工对机械进行一次不解体的检查、润滑、调整的作业。
三级保养:在二级保养的基础上,累计运行到三级保养期后,由修理人员通过总成解体,对机械进行全面检查调整的作业。
第二十九条 修理的分类
机械的大修:是其大部分总成即将达到极限磨损程度,技术性能全面下降,为恢复机械的动力性、经济性、操作可靠性、运行安全性而进行的一次全面修理。
机械的中修:是其一部分总成即将达到极限磨损程度,技术性能全面下降,为恢复机械的动力性、经济性、操作可靠性、运行安全性而进行的一次局部修理。
小修:是为了消除机械在使用中发生的临时故障和局部损伤,维持机械正常运转而采用的针对性修理。
第三十条 大修作业完成后,由市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余作业由县段组织验收。除例保外的所有作业应记入机械档案。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各单位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成立以机械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小组,负责机械安全管理工作。机械安全管理小组要积极配合单位安委会完善规章制度,进行安全教育和职业培训,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并定期组织检查。将机械安全管理落实到养护生产的全过程。
第三十二条 机械事故的划分
机械事故参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划分:
1.特别最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一般事故,人员轻伤,或者3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 机械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事故处理要做到四不放过(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者未经过处理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未消除事故隐患不放过)的原则,对责任事故,应根据不同情节性质,按规定严肃处理。
3.事故的处理,一般事故由三级管理部门处理;其他事故由三级管理部门写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处理意见,报二级管理部门处理, 处理结果上报局管理部门备案。
4.人身伤亡事故的处理,由管理部门协助劳资部门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济惩罚
1.违犯规章制度者,不论造成事故损失与否,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时,应根据情节由当事者承担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惩罚细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机械设备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本办法由省公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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