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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ZDDBG247522 发文字号: 陕交发〔2019〕52号
发布机构: 厅公路处 公文时效: 有效
名称: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主题分类: 陕交发文件 发布日期: 2019-04-28

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水平,省厅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经2019年第2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4月26日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保证农村公路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和安全可靠,全面提升农村公路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陕西省公路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新建、改建及扩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责、社会参与、有效监督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模、功能、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二级及以上县乡公路新改建工程,独立大桥、特大桥或特殊结构桥梁,含隧道工程的项目为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行业管理工作,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行业管理事务性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行业管理工作,负责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县(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负责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质量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责任,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

乡人民政府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质量缺陷、质量事故等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和举报的义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九条  积极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鼓励实行将农村公路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

第十条  坚持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鼓励推行集约化建设、标准化施工、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鼓励小型构件商品化,推进农村公路现代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用于筑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

第二章  质量责任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

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负总责,应当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目标,落实专人负责质量管理,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对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落实农村公路“三同时”制度,加强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业主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签订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条款,并签订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安全至上的原则;应当尽量充分利用旧路、原有桥梁和隧道,减少占地和拆迁,降低建设成本、保护生态环境;应当突出质量耐久性内容,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农村公路勘察、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明确设计责任人,提高设计质量,加强勘察、设计过程质量控制。设计文件应当编制规范、依据资料完整、方案论证充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要求。

设计单位应当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并在交工验收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规程)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加强过程质量控制、质量检验、技术交底和岗位培训,建立完整、可追溯的施工技术档案。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开展施工质量检测工作,可通过设立工地试验室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实施。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按照县(区)交通运输局认可的检测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对农村公路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按规范要求开展质量评定工作,对施工自检结果进行抽检复核或检测见证,在项目交工验收前向项目业主提交工程质量评定报告。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交竣工检测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能力等级并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规程开展检测工作,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质量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职责。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各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省公路局根据部、省有关规定拟定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承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省级督导、抽查和考核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履行重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部、省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要点,组织开展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抽查,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指导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县(区)交通运输局履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主体责任,贯彻落实省、市质量管理制度和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全覆盖,规范从业单位质量行为,加强质量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可委托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市、县(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部门的领导,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将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保证其人员、工作经费、试验检测费用等满足质量监督工作需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检查可采用巡视检查、突击检查、专项督查和双随机等方式,重点加强从业单位执行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情况、从业单位关键人及关键设备到位情况、影响工程安全耐久的关键部位和关键指标、试验检测工作、工程档案管理等抽检抽查。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质量检测工作,通过组建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检测机构,开展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检。倡导能力等级高的检测机构对服务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抽检的检测机构开展技术帮扶,提升基层监督检测能力水平。

建立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体质量年度抽检机制。省级质量抽检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由省公路局组织,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测鉴定站参与,抽检结果全省通报,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市级质量抽检每年开展不少于两次,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抽检结果报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具体项目的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聘请技术专家、组织当地群众代表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和项目验收。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群众质量监督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积极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将群众质量监督员纳入公益性岗位。

第四章  质量管控要点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针对农村公路特点和薄弱环节,加强质量关键环节的把控。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应当加强沿线地质调查勘测和旧路结构技术评价,针对质量薄弱环节开展设计。对旧路改建或者加宽项目、特殊地质和水文条件的路基和桥涵结构、地质地形限制路段的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等,应当加强针对性设计,明确设计质量控制措施。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据工作职责和项目管理职权,加强对设计文件的审核把关,确保设计源头质量。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规定对水泥、钢材、沥青、砂石等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检查。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投入使用。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加强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复核验证,确保配合比设计满足混凝土强度和耐久性要求。

第三十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当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

施工单位应当通过首件工程,完善施工工艺,确定施工技术参数和质量控制措施,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工程质量技术要点交底覆盖到一线作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质量信息,包括从业单位及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工程质量目标,主要原材料种类,路面混凝土及结构层混合料配合比,路面厚度、宽度、强度等关键质量指标,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应当执行工程质量验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一)路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施工;

(二)路面底基层、基层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路面基层、面层施工;

(三)桩基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上部工程施工;

(四)预制构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安装施工;

(五)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对于非封闭施工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完善交通组织措施,加强对工程成品的保护。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竣(交)工验收。未组织竣(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十四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开展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竣工验收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组织,由市、县(区)交通运输局组织验收的,应当邀请同级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结果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采用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多个项目一并验收等方式,简化验收程序。但交工、竣工合并验收时,质量检测评定指标不得降低或减少。验收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全部完成;

(二)设计单位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合格;

(五)专业检测机构完成质量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六)工程竣工文件和竣工决算编制完成。

符合工程验收条件的一般农村公路,由项目业主向县(区)交通运输局提出验收申请。县(区)交通运输局对市交通运输局审批的项目应当征得市交通运输局同意后,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及时对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六  省交通运输厅将各市、县(区)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纳入全省“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范畴,重点加强对质量监管机制运行及履职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状况、项目验收工作等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各市、县(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排、资金补助、“四好农村路”示范县创建工作等相挂钩。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进行信用记录,建立完善从业单位及其负责人质量诚信档案,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质量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投标和行业监管中的应用。市交通运输局将有关单位信用记录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逐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息库,将上报信用记录汇总整理后,向陕西省公路水路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系统和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平台报送。

第五  质量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以及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路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均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在缺陷责任期结束前,由于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原因使工程不满足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并造成结构损毁或一定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四个等级;直接经济损失在一般质量事故以下的为质量问题。

(一)特别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含)的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含)1亿元以下,或者特大桥主体结构垮塌、特长隧道结构坍塌的事故。

(三)较大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四)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下,或者中桥或大桥主体结构垮塌、中隧道或长隧道结构坍塌的事故。

第四十一  农村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较大及以上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质量事故的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县(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程一般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质量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及专家组成,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十二  由于建设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县(区)交通运输局责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批评,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市或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由于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责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由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在相应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和质量诚信档案,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  一个县(区)在年度内有一个及以上项目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两个及以上项目出现一般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运输厅将暂停该县(区)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养计划。同时,建议县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十四  一个设区市年度内有一个及以上项目出现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三个及以上项目出现较大或一般质量事故的,省交通运输厅将调减该设区市下一年度农村公路建养计划规模,并建议市级人民政府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四十五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地区,省交通运输厅对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质量约谈,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县区,市交通运输局对县交通运输局进行质量约谈,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挂牌督办。

第六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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