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出提单登记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并应当同时将申请材料抄报企业所在地或者外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指定的联络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1、无船承运业务申请书,公司申请函;
1、无船承运业务可行性报告、分公司申请书;
1、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的企业向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提出申请;
资料查查合格后7个工作日
不收费
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运输处。
西安市药王洞18号 联系电话:029—87316281 负责人:曾立平 监督电话:029—87340163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 夏季7月1日—8月31日办公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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