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及证书核发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企业
船舶检验及证书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按照我省船舶分级检验管理规定,特种船舶和200总吨或者147千瓦以上内河水域(包括江、河、湖泊和水库)的中国籍民用船舶,但帆船、运动竞赛艇、渔船船舶除外,符合国家船舶制造或营运检验技术规范。
1、船舶建造(营运)检验申请表;
1、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向省地方海事局申请检验,局船检处业务员受理;
2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船舶检验计费标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
陕西省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处
西安市药王洞18号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 夏季7月1日—8月31日办公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联系电话:029—87334116 负责人:贾润东 监督电话:029—8734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