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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管港口经营许可

项目名称:

省管港口经营许可

审批对象: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审批内容:

省管港口经营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港口经营包括码头和其他港口设施的经营,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经营,在港区内从事货物的装卸、驳运、仓储的经营和港口拖轮经营等。 第二十四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办理条件:

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提交的文件:

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一份) 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其办公用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3、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复印件各一份) 4、使用港作船舶的,港作船舶的船舶证书(复印件一份) 5、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6、证明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复印件各一份)

程序: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市航运管理机构申请; 2、受理和初审。市航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航管部门应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一并转报省航运局审批。 3、审核和决定。省航运局港务管理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4、办结。项目审批完成后由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项目批复意见文书及向申请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2、受理和初审。市航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航管部门应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一并转报省航运局审批。 3、审核和决定。省航运局港务管理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4、办结。项目审批完成后由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项目批复意见文书及向申请人颁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文档下载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样表
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港务管理处

办公地址:

西安市药王洞18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 夏季7月1日—8月31日办公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夏季7月1日—8月31日办公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7313895 负责人:崔向辉 监督电话:029—8734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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