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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

项目名称: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

审批对象: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

审批内容:

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办理条件:

(一)符合公路的远景发展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规范美观,牢固安全,不影响行车视线和行车安全,不妨碍公路养护和公路设施; (三)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二)规范美观,牢固安全,不影响行车视线和行车安全,不妨碍公路养护和公路设施; (三)对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四)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提交的文件: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办理地点:各市路政执法支队或所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均可受理

程序:

1.向各市路政执法支队或高速公路路政大队提出申请,经书面审查申请资料后决定是否受理,如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限期补正; 2.资料齐全的作出受理决定后通知申请人配合现场勘验,勘验完成后结合申请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审查。 3.如设施建设影响桥梁安全的,通知当事人修改施工方案,如修改施工方案也无法保障桥梁安全的,将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如设施建设不影响桥梁安全的,作出许可决定后通知当事人限期进行施工并通知基层路政部门进行施工现场监管; 5.施工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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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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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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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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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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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029-88869246 负责人:栾海鹏 监督电话:029-88869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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