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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项目名称: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审批对象:

承运人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办理条件:

(一)运输货物是不可解体的; (二)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 (三)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期限提出申请: 1.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2.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3.车货总质量在100000千克以上(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四)按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五)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六)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取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赔(补)偿费的批复》(陕政函〔2003〕182号)文件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对公路、公路设施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还应当履行必要的涉路行为技术安全评价程序,安全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

提交的文件:

(一)申请书、承运单位介绍信; (二)车辆驾驶员的驾驶证,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 (三)由货物生产厂家提供的可准确反映货物质量、外廓尺寸的图纸(须加盖有效印章)或其他证明文件、资料; (四)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等有关材料; (五)车辆载货后的照片; (六)车货总重100吨(含100吨)以上超限车辆,要求提供货物装载运输图。

程序:

1.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 2.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查; 3.对通行线路进行路况勘验或桥梁检测; 4.作出许可决定,发放《超限运输通行证》; 5.对需监护的车辆实施一站式办理监护手续。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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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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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10号路政大厅或各高速公路省界入口办证点。

办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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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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