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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跨设区市道路运输客运经营

项目名称:

跨省、跨设区市道路运输客运经营

审批对象:

企业

审批内容:

1、跨省、设区市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2、跨省、跨市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道路旅客班线经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a、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b、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c、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d、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e、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f、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道路旅客班线经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1、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3、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二)第十四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三)《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a、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b、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c、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a、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b、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c、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d、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e、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f、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提交的文件: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程序: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企业所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决定予以许可的,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文档下载
跨省、跨设区市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原表.xls 跨省、跨设区市道路运输客运经营许可-样表.xls
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管理处

办公地址:

西安市药王洞18号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00-18:00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9-87325937 负责人:赵利安 监督电话:029-87325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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