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的建设单位、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第十三条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批准;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令《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12 年6 号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的港口岸线工作,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具体实施对港口深水岸线的使用审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具体实施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的相关工作。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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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港口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二)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报告;
(二)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
(三)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海事、航道部门关于建设项目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港口布局规划和港口总体规划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县级航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和初审。县级航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许可范围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审批的,及时告知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县航运管理机构应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在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后转报市航运管理机构;
3.复核。市航运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提出意见后报省航运管理机构批准。
对临时使用港口岸线的申请,市航运管理机构在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准文件,颁发《临时使用港口岸线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4.办结。省航运管理机构根据港口规划或专家论证,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批准文件,颁发《港口岸线使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40个工作日
不收费
县级航运管理机构
陕西省交通厅运输厅航运管理局
西安市药王洞18号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
(夏季7月1日—8月31日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负责人: 李改学 咨询电话:029—87333723 监督电话:029—8734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