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许可申请人
0
0
1、申请书,包括申请的经营范围、运力规模及其来源; 2、可行性报告,包括客货源市场分析及落实情况、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营运经济效益分析;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4、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法人股东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5、公司章程及其复印件,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及其复印件; 6、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符合要求的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名单、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劳动合同等及其复印件; 7、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需要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提供有效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及其复印件; 9、拟由其经营并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船舶来源证明文件和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或者《船舶入级证书》、《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及其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船舶还应当提供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及其复印件; 10、经营客船运输的,应当提供与经营航线停靠站点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靠泊港航协议及其复印件,或者已经对客船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需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作出安排的其他证明文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并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要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 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申请人向市航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申报材料。 2、受理与初审。市航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如果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航管部门应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经审查认为应当受理的,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进行评估,并提出审查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评估报告、审查意见一并转报省航运局审批。 3、审核和决定。省航运局运输管理处在接到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 4、办结。项目审批完成后由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办理结果,并向申请人发放项目批复意见文书及向申请人颁发《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不收费
陕西省交通厅航运管理局运管处
西安市药王洞18号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4:00—18:00 夏季7月1日—8月31日办公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 8:00—12:00;15:00—18:00
029—87316281 负责人:许卓 监督电话:029—8734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