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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省干线公路、港口、航道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

项目名称:

国省干线公路、港口、航道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

审批对象:

企业

审批内容:

国省干线公路、港口、航道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

依据:

1、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办理条件:

1、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1)通车试运营2年以上。 (2)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全部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 (3)工程决算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 (4)竣工文件已完成“公路工程项目文件归档范围”的全部内容。 (5)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合格,土地使用手续已办理。 (6)各参建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7)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2、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已按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建成,满足生产使用要求;申请竣工验收的航道建设工程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是主体工程,不得影响工程效果和工程正常运行,投资额不能超过工程总概算的5%; (2)各单位工程和项目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验合格; (3)各单位工程交工验收合格; (4)主要工艺设备或者设施调试以及联动测试均已完成,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5)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合格; (6)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7)工程试运行期满一年,运行情况正常; (8)竣工档案资料齐全,通过有关专项验收; (9)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并取得国家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审计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且审计报告无保留意见; (10)工程运行管理部门已落实; (11)竣工验收工作报告编制完成; (12)航运枢纽工程以及技术复杂的其他航道工程,已经竣工验收部门委托的有关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提交的文件:

1、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2、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报告; (3)试运行报告; (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7)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 (8)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9)有关单位批准文件 (10)港口工程提供能力核算报告 (1)交工验收报告; (2)项目执行报告、设计工作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批复文件; (4)档案、环保等单项验收意见; (5)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6)竣工决算的核备意见、审计报告及认定意见。 2、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竣工报告; (3)试运行报告; (4)竣工决算报告和审计(核)报告; (5)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6)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和档案等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意见或者准许使用意见 (7)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文件 (8)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概算调整及相应的批复文件 (9)有关单位批准文件 (10)港口工程提供能力核算报告

程序:

1、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项目法人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陕西省交通运输厅高管处对申请材料初审→通过竣工验收资料初审→提交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会审→省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省厅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2、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书及申请材料→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处对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竣工验收资料初审→提交有关部门、领导进行会审→省厅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进行竣工验收→省厅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办理时限:

1、国省干线公路建设、修复(大中修)项目(交)竣工验收(代省政府审核)根据当年竣工验收计划实施。 2、地方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港口和航道及其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办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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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指南

受理部门: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处、公路处、陕西省公路局、厅航运管理局。

办公地址:

西安市唐延路6号 029-88869057 负责人:石飞荣 监督电话:029-88869191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5:00-18:00

联系方式:

029-88869057 负责人:石飞荣 监督电话:029-8886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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