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本人于2020年5月1日,乘坐咸运集团客车陕DA1015,西安至平凉,中午13点40发车,该车司机姓曹,本人的行李箱在平凉站下车时发现丢失,车上有一个箱子但不是我的,当天报警平凉崆峒区交通派出所,经过派出所十多天的搜查,发现曹司机在途中没有做到疫情期间到站停车,中途沿路让乘客下车,导致有车上客人拿走行李箱的可能性,而且该司机在行驶中没有乘务员或者助手,没有保管好本人的箱子,警方协查无果下,本人去西安汽车站派出所调取监控,有本人上车是自己箱子的监控录像证明,警方建议双方协商赔偿,曹司机并不想赔偿,觉得和他本人没有经济责任,所以写此投诉信,望领导能够维护本人权益。